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精神用以公布或传达的纪实性文件。
《办法》规定:“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条例》规定:“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拟写会议纪要并非所有会议的必要组成部分,一般是较多人关注或波及面较广的会议,在没有用新闻公布会议内容,也没有发表会议决议、决定等的情况下,可以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载会议的情况、精神、决议等,或加以公布,或向上汇报,或向下传达,让人们据以了解会议情况。
2002年判断题:拟写会议纪要是所有会议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句话是错误的。
会议纪要作为公文文种,民国时期未见。建国以后,常用这种形式通报会议情况,或知照有关人士,或作为指导工作的依据。但它一向只是作为一种文件形式,而非正式公文文种。一直到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才把它定为正式公文文种,规定:“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l993年又在文字上作了修订。
之所以要把会议纪要列为公文文种,我们理解,主要是因为会议是指导工作的常用形式,而会议不一定都有形成文字的决议或决定,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可以作为指导工作的依据,它比口头传达更具准确性。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后,它的指导性更加强了,上下行文也更方便了,不需要再用“通知”去批转或转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