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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学考试评卷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评卷工作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评卷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自考委)制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试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组织的自学考试(含学历考试与非学历证书考试)的评卷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在省自考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负责。

第四条 评卷点由省自考委确定。评卷点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应由评卷点所在的校(院)分管领导及学校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本评卷点的评卷工作。

第五条 各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课程评卷小组、试卷保管小组、检查小组、录分小组、纪检保卫小组。

课程评卷小组由本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业务骨干教师组成,负责本课程评卷工作的具体实施。

试卷保管小组负责试卷的交接和管理。

检查小组负责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普查。

录分小组负责试卷卷首大题分数的计算机录入。

纪检保卫小组负责评卷期间对评卷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承担评卷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六条 评卷教师的条件: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任教本门课程、业务水平较高,评阅主观性试题必须具有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

评卷教师由课程评卷小组提名,经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省自考办备案。

评卷工作人员由评卷点确定,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三章 评卷纪律

第七条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参加某门课程考试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评卷工作。

第八条 评卷必须在指定场所内进行,设专人保卫和纪律监督,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向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试卷保密号、评卷情况不得外泄。评卷期间任何人不得为自考生查阅分数。

第十条 试卷一律在密封的情况下评阅与录分,凡涉及试卷需拆封处理事项,一律由省自考办派人处理,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数。

第四章 试卷的交接和保管

第十二条 各评卷点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卷保管保密守则》,责任到人,确保试卷、答案安全。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号的编写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各评卷点选派人员参加,整个评卷期间试卷保密号和试卷袋由省自考办统一管理。同一门课程试卷保密号从1开始,中间不得重号或空号。

第十四条 各评卷点要建立严格的试卷、答案收发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试卷、答案保管室。试卷保管室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负责对试卷的保管和收发,严格履行收发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评卷教师领取和交回试卷时要与保管人员共同清点试卷本数,查对编号有无差错,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评卷教师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露名(号)等试卷,要及时交试卷保管室,由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经省自考办处理后方可继续评阅。

第十六条 评卷教师下班时,必须将试卷、答案交回试卷保管室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保管期间应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五章 评卷

第十八条 评卷前各评卷点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体评卷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学习评卷有关规定,明确任务和要求,结合评卷工作实际开展纪律教育和师德教育。

第十九条课程评卷小组需在评卷前组织课程评卷教师认真讨论和研究试题、《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并随机抽取一定量(不少于10本)的实考试卷进行试评。如《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确需调整、补充的,须书面制定《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报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制定《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补充规定时不得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凡《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更正的,由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凡涉及全国统考课程的,需经全国自考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补充规定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二条 各课程评卷组应采取流水作业法评阅试卷,每人评阅一题,主观性试题应1人评阅、1人复查。对数量较少的试卷,评卷教师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两人,不得一人评阅全卷。

第二十三条 记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都应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的题必须打“×”。每道大题得分,由评卷教师评阅后,同时填入题首成绩栏和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简答和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根据《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既要对应考者的答案全面分析,又要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第二十五条 答案中如有严重的政治错误,须经课程评卷小组讨论,确认后在有错的地方划“ ”,照常评卷,并作登记,同时由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自考办。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评分:

1、答案书写在非答卷纸上的部分;

2、用非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答卷的试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试卷,评卷教师要照常评分,但需对这些试卷进行登记。对雷同卷,课程评卷小组需作出书面鉴定,由阅卷教师和课程评卷组长二人签字后,上报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卷一律用红色笔(红色铅笔除外)书写,字迹要规范、清楚。

第二十九条 各课程评卷组要认真做好对试卷质量的评估工作。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自考办。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条 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评卷点和省自考办组织进行。评卷点应在成绩录入前,由检查小组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百分之百的普查。省自考办派工作人员对各评卷点的评卷工作进行抽查。普查与抽查主要是检查评卷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准确执行评分标准;

2、有无漏评的试卷和漏评、错评的试题;

3、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给分;

4、小题到大题合分是否正确,大题分到卷首分填写是否有误;

5、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各环节的评卷教师评卷符号及签名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对初次登录成绩为58分至60分的试卷,由评卷点指定专人复查。复查的内容为第三十一条的1-3点。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中发现差错,确需更改成绩的,必须按分数更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检查验收中如发现重大事项,须及时与省自考办分管主任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章 分数更改

第三十五条 在评卷、检查验收及成绩录入过程中发现差错,需要更改卷面分数,更改人必须在每一个更改处签名,卷首结分栏更改时需在签名后加盖评卷点或省自考办的成绩更正章。

第三十六条 合分及客观题评阅的差错,由发现人负责及时更正;主观性试题评阅的差错,必须送课程评卷组组长评定和更正。

第三十七条 成绩更正章每评卷点一个,必须由学校自考办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对需加盖更正章的分数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章。试卷、更正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八章 录分

第三十八条 录分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操作要认真、细致、规范。

第三十九条 录分小组需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超级用户口令、设定录入人员及密码、试卷保密号的录入与校对;

2、对已录课程进行校对;

3、做好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数据的备份等工作;

系统管理员不得参予题首分录入工作。

第四十条 录分人员分甲、乙两组,分别将卷首结分栏的大题分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总分,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录入系统使用说明》(另发)

第四十一条 录分组长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考务差错(如首考号末五位写错、实考人数写错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章 评卷经费

第四十二条 评卷经费由省自考委根据各评卷点的评卷任务和经费开支标准发放。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下述单位或人员给予一定的表扬或奖励:严格按全国自考委及省自考委有关评卷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自考办检查验收符合要求,评卷质量较好的评卷点或课程评卷组;工作认真负责,评卷质量高,公正准确,遵守评卷纪律,事迹突出的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对不执行全国自考委及省自考委的有关评卷规定,违反评卷纪律或没有达到全国自考委及省自考委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省自考委将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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