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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日前,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了明确意见。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学历教育,不再招收新生;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考籍)的考生,可以有一个完成学业的过渡期,时间为3年,即应在 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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