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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五)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一般称之谓“预提所得税”。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注意!2003年7月考试题目“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如何征税”

第九章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1.居民。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第十章 农 业 税 法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政策,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 即: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纳税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2.国有农(林)场;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以实际收入(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计算。可见税额的计算是粮食常年产量乘上适用的税率。另一种是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

税率 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分别规定;县、市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在所属范围内还可以划出不同类型或区域适用的差别税率。税率最高的是黑龙江省,达19%;最低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率为13%。各地规定的差别税率上限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由于增产不增税收,实际负担达不到全国的平均税负率。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税目和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共7个,税率实行8%至31%的比例税率。在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中,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未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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