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