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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绪论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们按传统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诸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持广义说的学者们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这个方向行进的,从方法论上说,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应当批判的。

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各法律部门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确认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作为调整跨越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这种类型的行为规范或这一组成部分却有重大的独特之处,从而有别于国际经济法整体中的其他组成部分或其他类型的行为规范。它即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

国际经济法这一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各大类、分支和再分支相互之间,往往又有新的、不同层次的交叉、渗透和整合。出于实践的需要,这些法律分类和相应的法学分科有日益细密的明显趋向,从而使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发展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大体划分为三大阶段:

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1840年: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这交往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积极主动、大胆进取,显然是历史长河中的主流,也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明清时期两度闭关锁国的蠢举说成是中国历史的主导传统,是对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全史的一种误解。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约相当于公元1840年至1949年: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订阅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本阶段,列强强加于中国的“法理”原则是: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它们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订,迫使中国丧失独立自主地位,忍受不等价交换的盘剥和掠夺。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公元1949年以后: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这种基本法理原则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发展阶段,它不但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往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而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加肯定和固定,从而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行为规范。

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经产生过对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许多无谓的损失。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时提出了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从而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具有重大作用:

第一,依法办事。充分了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向,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完善立法。深入了解上述法律规范和国际商务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护权。熟谙国际经济法和有关国家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第四,据法仗义。在各种国际舞台的南北矛盾抗衡中,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第五,发展法学。学习吸收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新知识,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析当代的国际经济法,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理论体系。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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