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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服务贸易法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框架;领会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了解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进程。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一、服务

服务一般是无形的,不可贮存的。大多数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同步性。同类服务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服务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使人或货物的状态发生改变的经济交易。服务也是这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无形利益。

二、国际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类型: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

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四、WTO服务贸易法

以GATS为核心的WTO服务贸易法居于国际服务贸易法的主体地位。此外,WTO体制中其他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包括:

(1)《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2) GATS的四个《议定书》;

(3)《电信服务:参考文件》;(4)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5) WTO体制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范提要

一、GATS的宗旨

CATS的宗旨表现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二、GATS的基本结构

GATS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1)主体规范,共计29条。(2)8个附件。(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三、GATS的适用范围

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政府和主管机关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在其适用范围之外。WTO争端解决实践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

四、GATS的具体承诺表

GATS所设定的市场准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和其他一些重要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表中已列明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凡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部门,成员就不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但是,如果成员在这些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还要维持或采取什么限制条件和措施的话,必须也在表中明确列出。

五、GATS的非歧视待遇

GATS设定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同时又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

GATS国民待遇条款对外国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是一体适用的,并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实践的有益经验,以“实质上相同”作为待遇判定标准,以竞争条件是否发生改变作为“实质上相同”要求的主要标准。

六、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

GATS中涉及透明度、国内法规、特殊与差别待遇、一般例外等方面问题的规范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 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概况

一、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进程

2000年2月2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正式启动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2001年3月28日,服务贸易理事会讨论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方针和程序》这一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此次谈判的基调。2001年11月启动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多哈工作议程》、香港《部长宣言》、“2008年7月一揽子方案”等重要文献都涉及了服务贸易的问题。

二、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调

服务贸易理事会2001年3月28日讨论通过的《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方针和程序》从谈判的目标和原则、谈判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三方面人手,确立了此次谈判的基调。

三、对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评估

此次新一轮谈判并不触动GATS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所要开展的两方面的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具体承诺的“要价和出价”实际上都属于CATS的原定议程。就谈判的方式和程序而言,GATS原有的“要价一出价”方式和“肯定清单”方式得以保留。此外,新一轮谈判特别强调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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