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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国际货币金融法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信贷、国际证券以及国际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以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一、概念

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主要内容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法律制度以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战之后,“布雷顿森林体制”诞生,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1978年,牙买加体系正式取而代之;现该体系仍在改革之中。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基金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在维持汇率稳定方面作为和不作为的一般义务;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包括成员国与基金组织的磋商机制。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特殊例外,各成员国应实现经常项目的汇兑自由,但按第14条规定,一成员国经与基金组织磋商,仍可维持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四、《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

基金组织为成员国提供资金,以帮助其调整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基金组织的贷款可分为非优惠贷款和优惠贷款两大类;基金组织的贷款多数是有条件的。

五、《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无偿分配给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官方机构之间。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币值比较稳定。

第三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一、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先决条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包括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

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借此,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其按期还本付息。

四、违约事件

融资协议往往一一列举借款人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约事件,以防止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并有利于对违约行为及时作出认定。

第四节 国际信贷协议

一、国际定期贷款协议

国际商业银行向各国私人公司发放的、按约定期限使用的贷款。国际定期贷款协议是最普遍的国际借款合同。

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

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因此类贷款具有特殊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故在贷款协议中加入了保护贷款人的各种特有条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国际银团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直接参与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委托组织银团、银团成员的招募、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和代理行的指定,分别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四、项目贷款协议

项目贷款协议可分为无追索权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类。前者是指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后者是指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还进一步要求项目实体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五节 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

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国际证券发行的审核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前者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之前,必须按法律规定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后者是指证券管理机关不仅审查发行人提交的招募说明书,而且审查证券发行的其他条件。

二、对信息披露的法律管制

要求证券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地说明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行证券的条件等。

三、对证券商经营业务的法律管制

主要是对证券商业务范围的管制,涉及内部分业和外部分业的问题。

四、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

证券欺诈除了前述的虚假信息披露之外,还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制造虚假交易繁荣和交易价格,以便从中牟取利益和减少损失的行为;以及内幕交易——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

一、见索即付保证

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一旦主债务人(借款人)违约,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借款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该担保方式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独立性上,即它是持续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保证。

二、备用信用证

可谓以信用证形式出现的“见索即付”保证。

三、浮动抵押

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四、意愿书

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帮助的书面文件。意愿书对出具人一般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没有法律效力。

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

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和联营银行,它们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

二、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

因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标准不一,容易产生消极和积极冲突,需要建立像巴塞尔协议这样的多边协调机制。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框架、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领会:与基金组织职能有关的《基金协定》各项规定多具有“弹性”;国际融资协议的各种共同条款多是为了在融资协议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履行、违约救济等融资交易各环节上,系统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各种国际信贷协议的特色安排、特有条款涉及不同的特殊法律问题;国际证券管制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是防止证券欺诈;国际融资实践中常见的各种担保方式的特色以及它们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协调母国和东道国有关跨国银行监管标准的必要性和法律形式。

应用:具体运用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相关知识,解决某一方面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问题;综合运用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知识剖析和解决涉及面较广、有一定难度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问题,尤其是处理中国的有关涉外货币金融法律事务。

国际信贷协议及其担保的法律制度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特色所在以及应用性非常强的内容,故构成本章的学习重点,具体是指本章第三、四、六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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