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抽查制度(识记)——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抽查的对象——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二)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抽查的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四)禁止重复抽查的原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五)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抽出人收取——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关于产品召回,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管理,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都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