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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 2016-06-1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劳务派遣的概念(识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务,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动派遣中的法律关系(领会)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单位仍然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

3.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领会)

(1)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义务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用工单位的特殊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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