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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公平正义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6-06-17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首先,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要求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要求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最大可能地消除法理与情理的矛盾。

其次,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实体与程序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得以具体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另一方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就是要在正确认识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做法,都将背离公平正义的要求。

最后,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这种普遍性,并保证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但是,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差异较大。在法律制定、执行和适用中,对特殊地域及特殊群体有必要区别化对待,以防止在形式公正下掩盖的实质不公。坚持特别法与普通法相结合,针对特殊对象实行区别性对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我国目前的大局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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