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否则越是劳动不熟练、劳动越差的人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多,价值就越大,显然不符合经济规律。
实际上,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两个条件所决定:第一,由生产的客观标准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所决定。第二,由生产的主观标准条件,即由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所决定。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叫做商品的社会价值;而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是商品的个别价值。
商品交换是按照其社会价值进行的。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但该商品仍能按其社会价值进行交换,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盈利,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