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体 | 主观方面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仪器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 在生产、销售的仪器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 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故意 |
非法拘禁罪 | 公民的人身自由 | 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故意伤害罪 |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妨害公务罪 | 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行贿罪 | 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 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重婚罪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相婚者本人没有重婚,但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不可缺少的一方 | 故意 |
挪用公款罪 |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 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故意 |
伪造货币罪 |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受贿罪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物品等财物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故意 |
贪污罪 | 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故意 |
盗窃罪 | 公私财物所有权 |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侵占罪 | 公私财物所有权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强奸罪 | 妇女的性的权利 |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故意杀人罪 | 他人的生命权利 |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社会主义社会的文明风尚和社会管理制度及他人的身心健康 | 破坏社会主义社会文明风尚,社会管理制度,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社会范围内传播,不以牟利为目的,方式有公开、半公开、秘密进行、私人家庭、公共场所,传播的载体是影视、光盘、录音录像带,传借、传播、赠送、交换、展示、散发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诈骗罪 | 公私财产权利 |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 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合同诈骗罪 | 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 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故意 |
票据诈骗罪 | 票据管理制度,合法票据持有人的财产权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国家利益 | (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5 )汇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废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故意 |
敲诈勒索罪 | 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 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抢夺罪 | 公私财产权利 |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贩卖毒品罪 | 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 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玩忽职守罪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以不作为的形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过失 |
滥用职权罪 |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故意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运输的安全 |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过失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 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故意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 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 过失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 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 过失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 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 一般主体 | 故意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多数故意 少数过失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一般主体 | 故意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 | 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 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 | 故意 过失 |
破坏军婚罪 | 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所(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营、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现在没有军籍或曾有过军籍的任何人 ) | 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依法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订有婚约的未婚夫妻同居(选择)—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公开地、秘密地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都是同居。同居既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关系 ) | 一般主体 | 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