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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特色;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二)两晋:纳礼入律

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亲亲”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科条”,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匆忙,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整: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2)规范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的作用。

(3)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魏律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晋律》是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酌汉、魏之律而修撰的。《晋律》共二十篇,体例的安排、条款的设置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准确规范。《晋律》在“纳礼入律”思想指导下,将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的条款,力求使礼与律水乳交融。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晋代统治者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即将律作为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将令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君主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法律注释在这一时期也格外发达。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其对《刑名》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理解。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亦拘于晋制,无所建树。

2、北朝的立法

北朝立法与南朝相比多有创建,自北魏时起,统治者便注重对汉、魏、晋律综合比较,取其所长。北朝的立法,为隋唐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完备创造了条件。

(1)北魏的《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共二十篇。《北魏律》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北魏律》的修纂指导思想是“纳礼入律”,因此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2)东魏《麟趾格》。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

(4)北齐的《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北周的《大律》。《大律》是北周时的主要律典。《大律》条目繁多,篇目庞杂,与《北齐律》相比“烦而不要”。但《大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5)礼律日趋融合。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

(1)“八议”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官当”入律

“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3)酷刑日益减少;(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也叫“九品中正制”。中央派大中正、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簿伐”(家庭出身)、“状”(德才、政绩)及“品”(人品),写出“行状”(评语),定其等第。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清定”一次,按其操行、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制而略有调整。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三)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逼供的方法进行审讯,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重罪十条”的设置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__________.()A、《北齐律》B、《北魏律》C、《麟趾格》D、《泰始律》

2、“官当”之制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__________.()A、《南陈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大统式》

3、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的法典是__________.()A、《北魏律》B、《大律》C、《北齐律》D、《开皇律》

4、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__________.()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C、秦汉时期D、西周时期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__________.()A、律博士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包括__________.()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纳礼入律C、礼律进一步结合D、“事皆决于法”E、德主刑辅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__________.()A、中书省B、内史省C、尚书省D、门下省E、集书省

3、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除反映在刑法方面外,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________等。()A、实行九品官人法B、占田制C、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D、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E、准五刑以制罪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2、律博士

3、五服

四、简答题

简述北魏的均田制。

五、论述题

试述南北朝时的礼律结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A3、C4、A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CD3、AC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南北朝时期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属于重点镇压对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后世“十恶”即源于此。

2、律博士:魏明帝时设置的专司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的职务。隶属廷尉,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3、五服:中国古代五种丧服制度,以此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与尊卑。根据生者悼念死者时所穿丧服修饰程度与守丧时间长短,分五等:(1)斩衰(音崔)亲;(2)齐(音资)衰(音崔)亲;(3)大功亲;(4)小功亲;(5)缌蔴亲。

四、简答题

答:北魏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于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主要规定有:(1)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谷物)四十亩,妇女二十亩。(2)男子每人授桑田(种树木)二十亩,如是产麻地区则男子授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3)桑田可为子孙世业,身死不还;露田年老免役,死后归还国家。(4)桑田按现有人口计,盈者可卖其盈,不足者可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也不得买过所足。(5)奴婢同良人受田。四岁以上耕牛每头授露田二十亩,限四牛。(6)地狭人稠之处,可向空荒地迁徙,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转移。

五、论述题

答: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建树不大。而在北朝法律中,礼律进一步结合表现得突出。因北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出于统治的需要,对中原文化,尤其是儒学充满兴趣,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如北魏统治者在执行刑罚时,认为犯人裸体受刑,有伤风化,违背礼义。又根据礼治“恶恶止其身”的原则,规定除谋反、大逆等罪外,皆一人犯罪,一人承当,“罪止其身”。而且在“重罪十条”中对违背礼的行为从重处刑。这些都体现了南北朝礼律的进一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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