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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0)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有许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

1.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2.封闭性,主要表现在:

(1)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

(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4)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

(5)正因为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开。

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言,有各种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可塑性,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种规模不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需要。

4.设立程序简单:有了责任公司基本上实行准则登记制,除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政府均给予注册,而没有繁琐的审查批准程序。

5.组织设置灵活:因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需要选择。(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6.股东参加管理。

三、分类

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投资者的人数。(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4条所指的“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属此类。(2)独资公司。即是仅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独资公司即一人公司。

2.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资本的所有制性质。(1)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除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均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整公司的法律依据。仅仅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受其它特别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4、我国公司未涉及的分类:我国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类,是指理论上可以探讨的分类或是外国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国公司法未采用的分类。

(1)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每个股东按其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行使权利,这种公司可称为“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可以由股份构成,即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这种公司称为“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发行不记名股;股份表现为股权证明单形式;股份转让受限制。它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等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着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职工参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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