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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2)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2.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政党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一个公司可以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但它不能作为自身的股东。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3.股东资格的丧失:正常情况下,公司存续,股东资格一直保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股东资格丧失。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4)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自身终止。

(5)其它合法理由。

4.股东名册: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如下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出资: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出资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构成是指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以及各类出资的分布情况。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可以用实物(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知识产权(最高比例实际上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而非划拨的、国有而非集体的、未设权利负担的)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出资的违约:主要是两种情况:(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2)未足额出资。

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证明书: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依法取得证明书并列入股东名册即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

A、股东的权利:

1、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新公司法第43、16、104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26条)

3、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配”:“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新公司法第35、167、75条)

4、有权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第72条)

5、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第34、98条)

6、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新公司法第35条)

7、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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