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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8、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

10、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条)

11、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新公司法第187条)

12、诉讼权。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新公司法第22、34、75、153条)

★股东权利救济:

1、事先预防救济:(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1条)(2)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16条)

2、司法救济。新公司法确认了股东的诉权。

B、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11条)。

2、足额缴纳出资。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新公司法第36条)

4、填补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31条)

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C、股东代表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是任一股东;被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诉范围是:(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侵害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152、153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其他人不得以统一同理由另行起诉。若原告胜诉,利益归公司;但所指出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若原告败诉,公司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工会组织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按新公司法第38条规定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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