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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13)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两者对案件的证明方式是不一样的,物证以三种方式(存在状态,如笔记本电脑位于桌上;其外部特征,如刀伤;内部属性,如胃内有剧毒农药),书证非此三种方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反动标语。若材料非以其记录内容,而以存在状态与案件有关时为物证;并非所有书证都要写在纸上,如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一块碑,碑上记录地名,则碑为书证,若车撞歪了碑,则碑为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5)鉴定结论:

以鉴定人的名义做出;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做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认为有疑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证据当中的一种,不是判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勘验、检查过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

(7)视听资料:种类:录音、录像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盘。

实践中新的出示证据的方式,如幻灯片,打印的证人证言不应如此。

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法律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方式收集的三类证据,不作证据使用)任何证据都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要求以其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决定证据的形式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载体,例如张三和李四起争执,张三枪杀李四,张三供述杀李四(犯罪嫌疑人供述),隔壁王五描述张三枪杀李四(证人证言),开庭时张三承认以该枪杀李四(枪为物证));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做为定案的根据(质证)。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

(1)物证与书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只要有司法人员接触,则为原始证据,不是以法官为标准。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书面化的个人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反映言词的,属言词证据,反映实物的,属实物证据。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能否指出犯罪人是谁?能,则为直接,不能,则为间接。张三看见王五杀李四,则为直接证据,现场提取一枚王五指纹,指纹是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三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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