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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0)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二、土地制度

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教会凭借所占的大量土地,对领地上的农民进行残酷剥削。教会法确认教会征收各种苛刻的租税权,还可直接征收什一税。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出于道德考虑,主张契约的标的应是平等和合理的,即为严格相等的价值的交换。但不易计算,因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的制度,即一方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但经宣誓履行的契约,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教会法禁止经商牟利,禁止金钱借贷收取利息,但其实教会本身就是最大的高利贷者。教会法还承认“死抵押”,即债权人从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获得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入抵债,这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这些都说明教会法制度有很大的伪善性。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罗马法、日耳曼法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五个原则:

1、一夫一妻制。婚龄为男14女12,特伦托公会议后结婚须举行宗教仪式。

2、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有生理缺陷、精神病、重婚、一方宣誓永远独身者的婚姻无效。

3、禁止离婚。婚后双方必须履行同居义务。

4、族外通婚制。1215年以前规定,七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禁止结婚,以后改为四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

5、夫妻间的不平等原则。教会法维护夫权和父权统治,规定夫为一家之主,妻处于依附地位,法律上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人。父亲对子女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继承方面,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制度,主要是为了教徒死后的遗赠(遗产1/3赠给教会)。教会法院有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执行之权,有处理无遗嘱遗产的分配权,但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仍按无遗嘱继承解决。

五、刑法制度

教会法把所有犯罪看作是违反天意,是对上帝秩序、上帝安宁的破坏,因而应受惩罚。但这种惩罚不是报仇或复仇,而是用惩罚手段恢复被破坏了的上帝秩序,因而在施用刑法时要考虑对犯罪人的灵魂进行净化,应该多采用囚禁的办法给犯人反省自新的机会,比较重视犯罪的主观因素,认为不具有主观犯意,就不该受到惩罚。定罪量刑方面,规定在教会法庭面前所有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

但教会法的刑法是维护神权统治的武器,为维护天主教的绝对权威和排斥异端,把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宣布为犯罪,把叛教、崇信异教、另立教派、亵渎圣物定为最严重犯罪。

对宗教罪处罚更残酷,把一切科学看作异端邪说,广泛适用死刑镇压(通常是火焚)。此外,对违背十戒的行为,都以通奸、重婚、不贞、贪财、伪造文书、出示伪证以及损害他人名誉等罪名处以各种刑罚。教会法的刑罚方法还有死刑、流放、监禁、没收财产等。

六、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都来自罗马法。中世纪初,教会法采用神判法(神明裁判为证)或誓证法(宣誓为证)。到13世纪,改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与此相适应,诉讼程序采用纠问式诉讼,就是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民事诉讼方面,教会法院特点是无论起诉和上诉都采用书面形式,证据和判决也用书面记录下来。但是形式烦琐,对劳动人民不便。

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制度。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根本任务。它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特点是法院主动侦查,秘密审理,刑讯逼供,招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招供后再反供,可不经审讯即处以火刑。甚至对死人还要判处异端,没收遗产,并惩罚后代。它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16世纪起,异端裁判所随教皇权威下降日趋衰落,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不存在。

第三节 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一、教会法的作用

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其效力实际高于世俗法,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起了非常反动的作用。

但也有某些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的作用不可忽视。5到11世纪,西欧之所局部保留罗马法,归功于教会法和教会僧侣的活动。12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

二、教会法的影响

影响最大的领域并不在制定法本身,而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如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上,后世法学深深打上了它的烙印。

对资产阶级影响最大的是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建立“抚养寡妇财产”制度。

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对连续善意的要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中对犯人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通过监禁给犯人反省自新的机会,对近代刑法思想很大影响,被称之为教育刑的先声。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影响更大。总之,教会法某些原则和制度被资产阶级法律吸收和改造,成为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教会法对后世国际法也有影响。教会以教义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民族间是和平关系,国与国应友好相处,争端应协商解决。教会法认为战争是惩罚性正义,是为了和平恢复,报仇和谋利的战争是非正义的。教会法还使战争人道化,对武器使用作了限制。

第十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的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形成

1、伊斯兰法:即伊斯兰法教法,通常指的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2、伊斯兰法的产生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同伊斯兰教密切相联系。创始人是穆罕默德,把阿拉伯各部落联合成一个整体,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他自己是行政首脑、最高军事统帅和最高法官。

伊斯兰教的特点是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由于是政教合一的,教规也就有法律的性质。这样,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伊斯兰法也产生了。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伊斯兰法的发展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没有指定继承人,统治阶级用推选方式产生新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意思是先知的继承人。到661年共有4人被拥上哈里发宝座,这一时期叫四大哈里发时期。661年倭马亚王朝建立后,确立了哈里发的世袭制,750年被阿拔斯王朝取代,并于1055年灭亡,但哈里斯的名义一直延续到1258年蒙古攻陷巴格达时才取消。

伊斯兰法在中世纪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A、形成时期(7世纪初期到8世纪中期),包括穆罕默德及其继承者四大哈里发时期和倭马亚王朝时期。以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为开端。穆罕默德在创建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以真主的名义宣布了许多教法规则(《古兰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以自己的名义对许多事务的处理做出裁决(圣训),《古兰经》和圣训构成了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B、全盛时期(8世纪到10世纪中期),包括阿拔斯王朝前期和中期。教法学家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进行个人推理和运用类比及公议等活动,推进了伊斯兰法的发展,而教法学本身也成了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和主要表现形式。这时,以逊尼派四大法学学派权威的确立为标志,伊斯兰法达到其发展的顶峰。

C、衰落时期(10世纪中期后)。随着四大法学派的权威得到公认,统治阶级认为伊斯兰法完善不需要再发展了。教法学家不再对《古兰经》和圣训进行解释,只限于收集、比较和阐明过去的权威著作而不能修改,无权根据个人意见提出新规则。伊斯兰学者把这个时期叫“盲从”时期,即对权威的无条件服从。伊斯兰法从此成为固定不变的体系,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入侵。

2、伊斯兰法系

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如东南亚和西非的一些国家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一、伊斯兰法的渊源

1、《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和《妇女章》。其中的立法是零星进行的,而且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发布《古兰经》的方式是穆罕默德口授,由在场的弟子记录或默记,没有编纂成册。因此对某些经文的真实性往往引起争论而无法证实。于是从第一任哈里发阿布。伯克尔下令搜集整理经文,到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完成了经文的统一汇编,这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2、圣训:圣训音译逊奈,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与《古兰经》立法的特点有关。《古兰经》立法有两上特点:第一,许多规定是笼统的,需要具体化才能执行。第二,《古兰经》中立法是天启的,也就是真主的意志的体现,是真主通过其使者穆罕默德传达到人间。

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案件根据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就是圣训。虽不出自真主,但出自真主的代理人,所以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成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统治集团把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规都说成是圣训,其实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只不过附会为圣训而已,这叫伪造圣训。逊尼派与什叶派互不承认对方传述的圣训,在逊尼派的汇编中,最有权威的是10世纪完成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教法学:教法学音译菲格赫,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不是假借神意而是由人来创制的。虽然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发展,但后来却成为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在数量上最多。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除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以外,主要有:

A、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类推原则。

B、公议。音译伊制马议,最初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8世纪中期至9世纪是教法学的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即哈乃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和罕百里派。10世纪后,四大学派权威得到确认,教法学停滞,伊斯兰法进入盲从时期。

4、其他法律渊源:还应包括哈里发政府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

总之,伊斯兰法的渊源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还应包括现存习惯和外来法律。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许多教规同时也是法规,违反宗教义务往往也是违法行为,而不服从法律也构成宗教上的罪恶,将受宗教惩罚。凡不承认教法者就不是穆斯林,而是一个异教徒。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没有立法权,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只能通过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这种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担当了。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但这种严格性和刻板性只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运用的。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才使伊斯兰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阿拉伯帝国各地区经济水平、政治情况、文化传统有很大差异,造成伊斯兰法分散不统一;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但圣训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圣训和法学歧义丛生,各派有自己的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但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伊斯兰法内容广泛,对近现代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影响最大的是信仰礼仪法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另外,债务关系和刑法也具特征。

一、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决不崇拜其他神灵。为了证明独信真主,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叫“五功”:

1、念功,即口诵。原意是作证,意思是通过念诵证明自己对真主的信仰。

2、拜功,即做礼拜,是一种宗教仪式,每天进行五次。星期五举行公共礼拜。做礼拜时身体、衣服、场地必须保持清洁,要洗脸、手、脚和全身。

3、斋功,指斋戒。每年9月进行。从日出到日落不吃任何饮食。斋月结束后第二天为开斋节。

4、朝功,叫朝觐,即到麦加的克尔伯庙去朝圣。有大朝(即公众集体朝觐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和小朝(即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大朝期朝圣者在麦加活动的最后一天(伊斯兰历12月10日为宰牲节,亦称“古尔邦”节),同开斋节一起是伊斯兰教的两大节日。

5、课功,即法定施舍。穆斯林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实际变为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征收的一种贡赋,即税收。

二、债务关系法

伊斯兰债务关系法受商业习惯和罗马法影响很大。有以下特点:

1、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非穆斯林无权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异教书籍、神像和图片,不净之物等不能成为契约的标的物等。

2、应严格履行契约。单方发誓许下的诺言也应履行。食言者必须为赎罪而进行施舍,通常是救济十个贫穷穆斯林或释放一个奴隶,无力救济或释放奴隶者,则斋戒三天。

3、禁止利息。但后来成为发展商业和经济交往的障碍,违背了统治阶级利益。于是实践中出现许多变通办法,得到法官和教法学家承认,这样既不违反教法又满足了社会关系实际,是伊斯兰法在时间中具有灵活性的表现。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是伊斯兰法中最发达的部分。

1、婚姻家庭法有以下特点:

A、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古兰经》宣布,凡供养得起和能公平对待诸妻的人可娶四个妻子。

B、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如《古兰经》规定,男子权利高妇女一级;可以劝戒妻子,打妻子;可以同床异被;妻子好比田地可以随意耕种;命令妻子做的事不得让奴婢代替;妻子父母生病,没有丈夫命令不得探视;妻子父母死亡,没有丈夫命令不得祭奠;还规定许多闺中礼节,妇女应披长衫,不能抛头露面,不能轻易同男子交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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