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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4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31 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就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①支付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②补发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⑧给付劳动者本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④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 位和该劳动者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该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①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劳动者违反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①用人单位对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3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袍;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违反会计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纪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毁坏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二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 如何理解WT0竞争规则?

WTO竞争规则是当代国际贸易最新的法律规范,俗称“商业游戏规则”。

WTO竞争规则不是单独的WTO协议,而是贯穿于WTO各种法律文件中的原则精神。同一个规则在不同的协定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和例外解释。

WTO的竞争规则基本上继承于GATF-关贸总协定。主要的规则有: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国民待遇的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争端协商解决原则;例外与保障措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的原则等。

3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1)实质公正原则。(2)弱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

36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上述条文中的“协议”,其实质是当事人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37 简述商标显著性的体现和可能使商标显著性淡化的原因

商标显著性的内容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商标的图案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具体地讲就是不得直接以表示商品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的图案或者造型作为商标使用。

(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商品通用名称即消费者通常对一种或一类商品的称谓。

(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其区别作用往往要打折扣,因为它在含义上表示一定的地域范围。

通常,可能使商标显著性淡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商标使用频度下降或不再使用。

(2)过分强调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以致消费者将商标当作该种或该类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3)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图案。

38 简述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招标和投标是一项特殊的买卖行为。所谓“招 标”,是指特定主体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所谓“投标”,是指特定主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 投标者。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这些原则,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类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按照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类行为具体包括:(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二类行为具体包括:(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问其他串通招标投标 行为。 08年1月自考白皮书,自考资料,自考笔记,自考串讲,自考题库专题P+Y;h2Y/k-s&E(} X

39 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40 税法构成要素有哪些?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它主要包括下列不可缺少的内容。

(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和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8)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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