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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串讲资料(5)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五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

六、无效合同: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八、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2.同时履行抗辩权。3.在先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债权受偿危险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制度。

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成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的变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十二、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

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真题举例: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C )

A、自登记时无效 B、自履行时无效 C、自订立时无效 D、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调时( C)

A、按原价格 B、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价格执行 C、按新价格执行 D、按交付价款一方决定的价格执行

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 (以下称被告) 于199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1997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查:(1) 双方签订的购销 (买卖) 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 原告发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该产品5月16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5月12日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 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

问:(1) 该合同是否有效?

(2) 该合同是否已解除?

(3)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参考答案: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 (买卖) 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20﹪的定金,但被告实际未付,证明被告末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未支付定金这一行为并不能证明合同无效,因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是当事人的义务,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4分)

(2) 该合同并未解除。这是因为本案中被告即便有变更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并未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只是让人捎口信,且口信亦未捎到,故合同未解除,当事人仍应认真履行合同。(3分)

(3) 被告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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