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主体
亲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亲权人和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两个方面。
1、亲权人
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父母均为亲权人。
在下列情形下,父或母单独为亲权人:
①父或母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
②父或母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父或母一方受停止亲权宣告;
④因失踪、长期不在、患重病、受刑等事实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
父母离婚情形下的亲权归属,有以下两种立法例:
①单独亲权主义。
父母离婚时,父或母一方单独为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9条)。
②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并用主义。
父母离婚时,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由法官决定亲权归属父母双方还是某一方(《法国民法典》第287条)。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亲权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可以说是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并用主义。
(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依非婚生子女是否准正或被认领而有所不同。
由于准正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所以,亲权人的规定与上述婚生子女亲权人相同。
关于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亲权归属,立法例中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生父单独行使亲权。
②原则上以生母为亲权人,但也可协议或裁判由生父为亲权人。
③生父、生母共为亲权人。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问题上,比较接近上述第二种原则。
(3)养子女的亲权人
规定与上述婚生子女亲权人完全相同。
(4)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则上继亲与生亲一方共同行使亲权。但生亲另一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依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并未消灭。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仅指未成年子女而言。在亲权法律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享有受保护教养的权利,当然也存在服从亲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