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
2.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