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议案
1、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把该议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再根据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把议案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再决定该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5、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再交付表决,即实行三审制。
(三)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决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