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宪法》第93条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宪法》第94条还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