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统称为法官。
2、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官法》所规定的条件。
4、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