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三级,分别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自治区辖市入民检察院;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