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