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的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还存在环境权入宪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具有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等特征,因此,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全国人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中也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法律”作为了行政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与行政法的差异: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第二,运用的手段不同。第三,专业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