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主导这一特征的影响,一方面,各级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依据各种行政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当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中侵犯或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寻求救济。由此,《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