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主要表现为一定的环境效应、生态功能等。具有环境效能的非物质财富既可能通过人类的主观感受,如碧海蓝天、青山秀水等表现出来,也可能是通过人类的被动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气、享受静稳和舒适的状态等而实际获益。
另外,由于生态系统循环和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自然物还存在着非人类利用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和功能也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它们也应当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自然物在传统法中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出现了要求将某些自然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的理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