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以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治理、恢复与补救措施所保护的法益,应为公众的环境权益与自然资源的共益权,也包括维护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