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酝酿于70年代末,创建于80年代初。从1981年至1982年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在一国推广至今,得到了长足发展,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
1.已具相当规模。目前除台湾省外,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展了高教自学考试,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
2.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 有了一支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
3.加强了法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使高教自考制度成为我国一项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强了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社会助学的开展。
5.加强了管理,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逐步规范、完善,考试研究工作已逐步展开。
6.拓宽了功能。除高教自学考试外,还开展了中专自学考试。此外,还开展了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予以认定的国家文凭考试的试点,同时开考了面向农村的专业,开展了对外合作交流并在港设考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