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针对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的认定发布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
《认定办法》规定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进行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类《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取得证书者分别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或较完备或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或较为系统的或系统且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工作等能力。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教育部任命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根据《认定办法》进行组织、实施。认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现代语言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知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识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等不同科目组的考试;初级证书申请者,要进行普通话水平的测试,中级、高级证书申请者的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合格水平。
《认定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