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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院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提出的“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教育网络”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管理办法》,决定在具备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院(以下简称自考学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考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教育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以社会对人才需求为导向,积极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服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建设,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自考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努力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具有较好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自考学院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自考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的资格。自考学院必需的办学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标准。自考学院接受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自考学院的单位必须是经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规模达到1千人以上;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达到5个以上;3、拥有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学员宿舍。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筹设自考学院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院章程。

第三章 自考学院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自考学院审批权限,由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考学院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自考学院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自考学院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情况,通过招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学员班或业余制学员班的形式,强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助学功能,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人才质量,努力将自考学院办成教学条件优良,管理模式先进,高质量、高效益、有特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章 学院章程

第十一条 自考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自考学院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自考学院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自考学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院章程,设立自考学院的董事会,董事会是自考学院的领导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自考学院的发展方向、办学方针,审核、批准自考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

2、协调自考学院与省自考办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

3、为自考学院发展筹措资金。

4、审核和审计自考学院年度预决算报告。

5、决定自考学院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自考学院设院长1人,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长聘任。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发展规划。

3、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5、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或解聘自考学院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6、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年度专业设置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

7、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年度财政预算方案。

8、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考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方案。

9、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完成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 自考学院建立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其职责是:制定自考学院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人员聘任、经费筹措、经费预算以及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自考学院所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及课程应当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招生人员及所招收的自考学生情况应当及时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自考学院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对自考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自考学院应当按照“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培养目标,把人才培养规格具体化,制定教学计划,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自考学院自主建立并实施教学、学生的学籍等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考学院对自考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考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三条 自考学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考学院应当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推选公正廉洁的人士三到五人组成。监事会负责听取自考学院工作汇报,审计财务,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的监察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考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考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考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考学院注重对学生进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九条 自考学院要制订学生守则,加强学生管理,管理工作要从严从紧。

第三十条 自考学院负责在校学生的档案管理、奖惩、就业指导及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考学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自考学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的自考学生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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