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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关于毕业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每年办理两次,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1.考生毕业条件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3)遵守考试规定,无违纪行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专科(基础科段)考生毕业申请

每一考生符合以上规定,应尽快(上半年6月10日、下半年12月10日)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申请,领取毕业生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当地自考办,并提交有关证件(准考证、所有各科课程合格证书)。经当地考办初审合格,领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考生应按规定认真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当地自考办,同时还应交一张与准考证同底或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的两寸相片。

3.本科(独立本科段)考生的毕业申请

除按第二条规定办理外,应同时上交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专科毕业证书公证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4.毕业证书领取

毕业证书由省自考办按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毕业证书由省考委统一编号颁发,主考学校副署。

毕业证书应到当地自考办(上半年毕业生在9月下旬、下半年毕业生在次年3月下旬)领取。

5.毕业申请注意事项

(1)考生本人不按时提出毕业申请者,当年不予办理毕业手续,须等下一次办理,毕业时间顺延;

(2)超过五年不办理毕业手续者,不保留考籍,取消毕业资格;

(3)考试期间有违纪作弊者,除按规定处理外,每违犯一次,毕业时间向后顺延半年,累计违纪三次取消毕业资格;

(4)毕业证书不慎损坏或遗失者,一律不补发。但在考生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后,可由省自考办出具学历证明。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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