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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8分)

1.下列关于公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书的正文又称证词

B.继承、收养等公证书一般不写当事人

C.公证申请书并不是公证书的先决条件

D.公证书上的公证机关有时可以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字

2.拘留证有固定格式,分为( )三联。

A.主文、副页、存根 B.主页、副页、存根

C.正页、副页、存根 D.正文、副本、存根

3.通缉令只能由( )发布。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侦查机关 D.人民法院

4.下列文书之中,( )属于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A.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B.逮捕决定书

C.逮捕证

D.公诉意见书

5.下列关于判决书案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案号之中的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

B.年度用公元纪年,可以简写

C.案号之中的“刑”表示案件性质

D.案号的位置是固定的

6.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 )

A.都只处理程序问题 B.都有案号

C.都只处理实体问题 D.都可以上诉

7.在二审民事判决之中增加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二审判决要求他履行一定义务的,则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 )

A.依法改判 B.延期审理

C.驳回上诉 D.发回重审

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 )在文书格式和写法上最为接近。

A.公诉意见书

B.起诉书

C.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D.罪犯入监登记表

9.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当事人叫做( )

A.上诉人 B.原告

C.申诉人 D.申请人

10.民事判决书属于( )式文书。

A.致送 B.宣告

C.信函 D.表格

11.现场勘查笔录之中不能记载( )

A.犯罪分子留下的指纹 B.侦查人员的推测

C.勘查时的天气 D.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

12.下列文书之中,( )是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A.提请抗诉报告书 B.刑事裁定书

C.起诉意见书 D.执行死刑笔录

13.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应称作( )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住址应当写( )

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

C.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D.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二、简答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起诉书正文的案件事实部分写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正文应写清哪些问题?

3.简述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4.写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确定当事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所涉人员:

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

3.邱家流,男,51岁,工人。

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

周丽华,女,19岁,居民。

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

4.邱炳钦,男,41岁,农民。

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

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

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案 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 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 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 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 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 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 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 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 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 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 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责任的证据有: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福建省 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 撞点位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 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 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

四、写作辅题(本题20分)

根据以下材料,写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吕某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以下简称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依法判处。吕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吕某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其入侵行为没有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吕某无罪。

被告人吕某在讯问和法庭中均称:我修改广州主机的root(最高权限)密码,是经过该主机的网管员同意的,不是非法修改。我入侵广州主机和蓝天主机,目的是要尝试进入别人主机的方法是否可行,从中学习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并非从事破坏活动。

公诉人认为: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数据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依法惩治这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5、26日,吕某先后3次非法修改广州主机系统的root密码,致使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密码3次失效,造成 该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5个小时。当广州主机网管员第一次发现使用自己设置的root密码无法进入主机的超级用户状态对主机进行管理时,吕某上网主动要求 与网管员对话,询问网管员是否将密码丢失了,声称他能将密码修改回来。当网管员询问其是否将网管员设置的密码修改了时,吕某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网管员 为能进入并操作主机,只得同意吕某“帮助”他将密码修改回来。吕某随即将root密码已经改为root123密码一事通知了网管员。网管员经试验 root123可用后,为安全起见,又把root123设置为另一密码。但是网管员随后即发现,他刚改过的这一密码,又被改回为只有吕某和网管员知道的 root123密码。

2月26日下午,广州主机采取了封闭普通用户登录进入该主机的措施后,只有吕某仍能以非法手段登录进入,期间该主机的root密码第三次失效,吕某再次主动与网管员交谈,虽然仍否认自己修改了主机的密码,但是将能够进入主机的新root密码告诉了网管员。

上述事实,有吕某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作案地点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文件记录等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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