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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大纲第九章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九章 新闻传播与刑事违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分析了新闻传播活动与刑事违法问题,并从新闻工作者与职务犯罪、新闻工作者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新闻活动与刑事诽谤罪等角度进行了探讨。要求全面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

1、新闻从业者的职务犯罪(识记)

(1)受贿行贿——新闻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是新闻队伍中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是以权谋私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收受贿赂罪。

(2)非法出版——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出售报纸或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报社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3)敲诈勒索。

2、在报刊出版中,主要的非法出版行为(识记)

在报刊出版中,主要非法出版行为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转让刊号和出版权;伪造、假冒出版;非法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第二节、第三节 维护国家安全

1、煽动的特点(识记)

煽动是指通过口述(讲演)、文字或借助于传播工具表达一些信息内容。这些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在内容观点上具有非理性、情绪化、蛊惑性的特点,并有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造谣诽谤的倾向。它在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的同时,还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空发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所以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却是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的。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必然会发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煽动行为犯罪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

2、我国《刑法》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理解)

中国现行《刑法》有四项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3、我国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特点(识记)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的第二章建立了具体的保密制度。第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我国《刑法》规定的违反保密法的犯罪(理解)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新闻媒介禁止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识记)

新闻传播活动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众所公认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控制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这主要*新闻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予以规范和调节。新闻媒介也可能传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容,这就需要以法律进行限制,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1)禁止淫秽、色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禁止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禁止在媒介上传播的有害社会的内容,除了淫秽、色情外,还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

第五节、刑事诽谤

1、诽谤及诽谤行为(识记)

“诽”和“谤”都是说假话伤人的意思。“诽,谤也。”“诽之言非也,言非其实。” 捏造事实、恶意中伤。

诽谤行为指有人受某些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无中生有地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的外在活动或做法。

2、根据我国《刑法》,新闻诽谤罪成立的要件(理解)

在中国,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法理上,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行为有这样三个特征: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新闻;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就是不但明知新闻事实虚假或有贬损他人人格内容足以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且具有通过新闻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这两个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的诽谤罪和侮辱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适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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