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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考点:公文标题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 和文种组成,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公文主题,即事由,“通知”是文种。这样的公文标题起提示作用,使人一看就明白它是什么机关发来的,说的是什么问题,什么种类的公文,既便于阅读处理,也便于归档和查找利用。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都要求写完全,但也有省略的情况,例如:

(1) 省略公文机关名称的。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规范性公文,如《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企业财务通则》,其中“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和“企业财务”是事由,“规定”、“通则”是文种。但这些规范性公文在正式发布时,仍要使用完整的公文标题,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规定的通知)。另一种是机关内部使用的公文,在落款处已明确写上发文机关的,在标题中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2) 省略事由的。有些文件内容单一,如“令”、“公告”等;正文部分文字较少,使人一目了然。在这种情况下,标题中的“事由”部分可以省略,以求庄重简练。 (3) 机关名称和事由同时省略的。这类情况多见于公布性公文,如机关内部的通知、通告、启事,法院的布告等,仅仅以文种作为标题。这是为了张贴时醒目,使人从远处就可以看到,有利于扩大传播范围。

必须指出的是,有些机关的发文,以为使用了正式文件版头,机关名称已在文件版头中印出,就在标题中将发文机关省略了。其实,这种省略是不应该的。如果所有的“红头文件”的公文标题都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那公文标题的完整性又怎么能够体现?何况这种省略还会给引用公文带来困难,也不便于文件的登记和管理。

因此,公文标题的部分省略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文种是不能省略的,文种省略了,就更不符合文件格式规范了。但是,也有一些单位的发文,不管什么情况、都笼统地使用“报告、请示、决定、批复、通知”等公文名称来做公文标题,把发文机关和事由都给省略了。这就给公文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和查找利用造成困难,也给阅读和处理带来诸多不便。这种不符合文件格式规范的作法,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此外,一些转发、批转类的公文标题也要注意准确、概括和简要,避免出现《关于转发<关于 X X X X 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等累赘写法。

公文标题的书写位置应位于红色横线之下,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列。一般说来,公文标题要尽量简短,不要占的行数太多,对那些较长的标题(两行以上)则要动些脑筋,先要把标题的意思搞懂,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做到既有美感,又要避免产生异义,然后再决定如何断行,不要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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