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意见”是由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机关同意,批转或转发各下级部门执行。因职能部门主管某一方面的工作,他们对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熟悉,所以能经常对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但有些工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大家共同来做,而他们又无权指挥其他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好把“意见”送交上级机关,经上级研究同意后,再批转或转发给各部门执行。
这种“意见”虽然是由职能部门提出的,但已经经过上级机关同意,所以各部门应该把它当做上级意见贯彻执行,不能讨价还价或拒不执行。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第一段是这样写的:“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见它的效力、约束力跟上一类其实是一样的。不过职能部门提出来的“意见”比较具体,操作性非常强,执行起来也方便。
在日常工作中,这种“意见”颇为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