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通告,按其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
1.涉及法定事项的公告、通告 :在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有关机构可以发布公告、通告,规定一些事项,有关人员必须要遵守。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再如:《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济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2.知照性公告、通告:这类公告、通告发布的目的,只是让群众或者有关人员知道,并不需要大家去遵守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