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是机关之间办理日常公务的交往性公文。
《办法》规定:“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条例》规定:“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函就是书信,机关与机关之间,机关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有事情交流或商洽,都可以用书信。我国古代,因等级森严等原因,同样是书信,却有种种不同的名称,如“移”、“关”、“咨”、“牒”、“简”、“笺”、“书”、“函”等等。民国时期,取消了封建社会繁杂的名目, 1912年公布的《公文程式令》规定:“公函,用于行政各官署无隶属关系者之往复文书。”1928年以后历次公布的公文程式条例,均规定“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之机关公文往复”用“函”或“公函”。解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和机关,使用过“信函”、“函”、“公函”、“便函”等名称。建国后,1951年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平行机关及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用‘公函’。”“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等事项用‘便函’,只需个人署名或盖用机关长戳、圆章即可。”1957年以后有关规定,均把“公函”和“便函”合称为“函”,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