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经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应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