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9-13世纪法律特点:
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
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
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
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⒉王室立法的加强;
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
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
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土地所有权、 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30/25已满30/25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刑法(12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
审判制度:
①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
②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
③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世纪禁止)。
④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
英吉利王国法——
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普通法的著作:
①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②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③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开审令状”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①国王的立法、②国会的立法)
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
①1215年的《大宪章》;②1
235年《麦顿条例》;③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
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
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①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②对“物”的所有权。
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①物的财产;②人的财产。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
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
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
信托制的概念及其形成:
英国封建时期的契约形式:①正式契约;②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
英国封建时期法律中的侵权行为:①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②无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
英国封建时期家庭与继承法: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夫妻一体制”;
英国刑法中犯罪体系的形式:14世纪就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
诉讼制度的演变:控诉式(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的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