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
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
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
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
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发展:①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②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会法的渊源:
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
②教皇的教令集;
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16世纪《教会法大全》
③宗教会议的决议;
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①形成阶段(4-9世纪);②极盛阶段(10-14世纪);③衰落阶段(15世纪以后)。
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
教会法中的“十条诫命”:
①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②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③不可妄称上帝名字;④须守安息日为圣日;⑤须孝顺父母;⑥不可杀人;⑦不可奸淫;⑧不可偷盗;⑨不可作假证陷害人;⑩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教会法中的土地、契约制度:
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
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
教会法中的刑法、诉讼制度: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书面诉讼、 异端裁判所
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