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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10)

发布时间: 2016-06-29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现代法国法——

两次世界大战间法国宪法的变迁

1946年宪法(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规定国民议会享有最高的和广泛的权利;②规定责任内阁制;③规定总统并无实权;④规定了比过去更多的民主原则。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①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制度也未列入;

②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

③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给予政府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控制;

④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

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

法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内容的变化:

⒈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

⒉“契约自由”原则已改变,承认“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形式;

⒊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

⒋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承认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

⒌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⒍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

①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

②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

③离婚制度的变迁;

④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渐演变。

法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①国家财产法;②公共经济法;③农业法;④知识产权法;⑤环境保护法。

现代法国刑法的发展:

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特色:

近代德国法——

德国统一前的法律概况: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又称《普鲁士邦法》,其渊源有《查士丁尼法典》、《撒克逊法典》、《马德堡法》、《卢卑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渊源是罗马法、《普鲁士民法典》和一些奥地利地方法。

德国的统一和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871年帝国宪法的制定和意义:它巩固了德国的统一,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

1871年帝国宪法的特点:

①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

②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利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

③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

④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指出过由帝国宪法确立的德意志帝国的几个特点:“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资产阶级影响、按照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其渊源有:罗马法、普通法、教会法、商法、帝国和各邦政府的法令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⒈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⒉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⒊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⒋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⒌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意义:对统一德国法律建立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和各方面进步有意义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比较有什么异同:

①在维护私有制方面;②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③关于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

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制定和意义:国情和要求类似是产生法典间承袭关系的基础和原因

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①继承法国刑法典并有所发展;

②极力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残酷镇压人民的反抗和革命运动;

③规定宗教罪;

④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⑤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刑的规定,这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已经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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