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伤保险
1、定义
2、工伤保险的三大标准:工伤预防、工伤救治补偿、工伤康复。
二:原则
(一)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
(二) 个人不缴费原则:全部由雇主缴纳
(三)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统筹基金
(四) 集中管理原则:NPO管理
(五) 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六) 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七) 区别因公受伤与非因公原则
(八)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相结合的原则:待遇高
(九) 确定受伤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三:性质(补偿+保障)
(一) 强制性(工伤的不可逆转性)
(二) 社会性(普遍性):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
(三) 互济性(统筹)
(四) 福利性
(五) 补偿性(赔偿性)
§12.2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建立
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职业伤害增加
工伤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遵循职业危害原则与规责原则。
德国:1884《工伤保险法》;1885:工伤保险同业工会为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
二 、形成与发展:
(一)雇主保险责任制
1:含义
2:类型(发展):自保 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征收保障基金
3:弊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
1:一战前:欧洲:统筹共担(职业病纳入)
2:二战后:完善与发展:受保人不缴费
3:目前:三种类型
(1) 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
(2) 雇主责任保险类型
(3) 混合型(并存)
§12-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一、历史沿革
(一)建立 1951-1957
1、1951.2.25《劳动保障条例》,工伤保险(1953年修订)
2、1957.2.2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
(二)调整(1957-1966)
1、待遇调整:对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做出不安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2、范围的扩大:学徒工,新增职业病种
(三)破坏(1966-1976)企业自保
(四)恢复与重建(1978-1984)
二、改革
(一)背景:1984国企改革
(二)原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实施范围较窄,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
2、企业保险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3、待遇标准偏低
4、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医疗终结标准和劳动鉴定制度不健全
5、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
6、缺乏工伤预防机制
(三)改革的必要性:
(四)改革:
1、1988劳动研究改革方案,形成了工伤保险改革框架
2、1989-1995试点推进
3、1996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4、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1.1施行
⑴总则 ⑵基金 ⑶工伤鉴定 ⑷劳动者能力鉴定
⑸待遇 ⑹监督与管理 ⑺法律责任 ⑻附则
§12.4 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一、工伤预防:
(一) 针对“职业康复性”问题:危险辨识→安全措施
(二) 针对“安全生产”的问题:职业安全卫生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三) 针对“职业病”问题
1、 ILO:1925(3)→1934(10)→1964(15)→1980(29)
2、 一些国家
3、 中国职业病名单
(四) 针对“工伤保险”问题:(劳动立法+工人补偿立法)
1、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2、 工伤预防工作的机构(两类)
(1) 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检查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检查机构并存。
(2) 法律授权由工伤保险部门单独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
(3) 由政府专门来实施。
(五)我国的工伤预防
1、改革前的工伤预防(1951——20世纪初90年代初)
(1)工伤保险属单纯的“事后补偿”型,完全没有涉及工伤预防
(2)工伤预防工作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劳动保护三大工程:《工厂安全生产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改革试点期的工伤预防:(1989)以工伤保险促进工作预防。
(1) 运用工伤保险基金反调手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2) 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设专项用于事故预防、事故预防费、科宣费、奖金
3、 改革后的工伤预防:工伤保险与工作预防相结合(1996、2004)
(1)各地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
(2)工伤保险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是必然趋势。
二、职业康复
(一)概念:
1、工伤康复:
2、主要内容: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
(二)发展历史:
1、早期的发展阶段:家庭互助
2、公共服务阶段:政府+社保+医疗机构
3、私立机构介入并发展阶段
4、协会阶段:职业康复
(三) ILO的工伤康复
(四)国外工伤康复情况
1、以社区为基础课康复:(专职人员→家人社区)
2、医疗康复:进行性护理
3、职业康复:
4、社会康复:
(五)我国的工伤职业康复
1、改革前:已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包含了补偿救治和康复制度。
2、改革试点:医疗救治+康复
3、未来应加强的工作
第十三章:生育保险制度
引言:生育保险的特殊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目的是什么?
国民全民生育保险→保护母亲;职工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