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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各地州市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 :

为了大力宣传优秀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的教学成果,发挥优秀助学组织的示范作用,重视自学考试教育过程,提高社会助学质量,促进社会助学活动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决定,现将全国第二次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活动的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开展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活动是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对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宣传、树立全国名牌助学组织,鼓励、扶持社会助学活动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地州市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和助学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布置落实,积极宣传发动,通过本次评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发挥优秀助学组织的示范作用。

2、各地州市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见附件一),结合本地社会助学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的示范助学组织的评选工作,向我办推荐示范助学组织参评名单,请各推荐单位认真填写《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可复印),连同本辖区开展评选工作的总结,于2006年6月10日之前报送我办宣传与助学科。

附件:一、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

二、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

附件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

为了顺利开展创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活动,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的目的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评选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活动,是为了加强对助学组织的指导监督,引导社会助学组织更好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助学条件,不断提高助学质量,促进社会助学活动蓬勃发展。

二、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学考试机构登记备案的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三、 示范助学组织标准

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助学思想端正,助学方向明确,社会信誉好。

2、具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助学许可证;开设的助学专业经过审核批准。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法律、政策,执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规定。

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

能够按要求向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助学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广告内容真实。

4、通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征订指定正版教材,并及时向考生供应教材。

没有使用盗版教材或私自翻印学习媒体等违法行为。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严格,职责分明,社会反映好。

有专职校长。校长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高尚品德;具有本科毕业(含本科)以上学历。

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和专职教务主任。

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6、具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具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具有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还应具备相应的食宿设施。

能够积累助学资金,改善助学条件明显。

8、能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及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认真开展助学,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考纪教育,教书育人质量好,成绩显著。

考生考试违纪率低,在校生流失率低,考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投诉率低。考生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及格率高。

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同期助学人数的80%以上。

课程合格率高于本省平均合格率10个百分点以上。

9、在自学考试政策宣传、信息咨询、教材供应、考务考籍等方面能够为考生提供较好的服务和帮助。

10、具有一定的助学规模。连续开展助学活动三年(含三)以上。

四、 评选办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坚持真实、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评选工作分为两级。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组织、协调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成立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专家评选组,负责具体评选示范助学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办负责组织本地的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初评工作,向教育部自考办推荐示范助学组织并报送《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和评选总结材料。各省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社会助学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

五、表彰与奖励

教育部自考办对评选出的示范助学组织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称号,推广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

六、其它

评选结果有效期三年。有效期间,发生严重问题的,教育部自考办可以随时取消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称号。

本办法由教育部自考办负责解释。

附件二: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

助学组织名称 法人姓名
助学组织地址 联系人姓名
助学组织网址 联系电话
办学许可证字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专职教学人员数 兼职教学人员数 专职管理人员数
全日制学生数 业余学生数 学生总数
开始助学时间 上年度 违纪率
年度 招生人数 专业数 毕业人数 在校生总数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助学组织自鉴说明:
(接上页)








助学组织法人:
助学组织:(印章)
注:自鉴说明主要包括助学特色、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助学效果方面情况。
地(市)级自考办意见:

(印章)
省级自考办意见:

(印章)
教育部自考办意见:

(印章)
全国自学考试示范性助学组织
评选小组意见:

填表要求:内容要真实,语言要精炼,字迹要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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