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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行专科教育与自考本科教育衔接试点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为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充分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发挥职业教育强化职能培训的优势,结合自学考试系统教育的特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探索不同高等教育形式之间实现相互衔接、沟通的途径,积极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现就我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与普通专科、高职专科、成人专科教育(以下简称专科教育)沟通和衔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1、充分整合教育资源,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学校专科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2、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学校专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学辅导,加强实践能力培养,避免教学内容的机械重复;

3、发挥高等院校专业教育的优势,鼓励在校生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提高在校生的自身文化素质和就业后的工作能力;

4、参加衔接试点工作的学校,不得影响专科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和教育质量。

二、衔接基本方法

衔接工作必须在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合理利用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本着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的原则,在专业、课程、教学、教材等方面进行衔接。

1、专业衔接

专业衔接,可在国家和自治区已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进行选择,也可由有关高等院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向自治区自考委提出开设其他本科专业的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对报名资格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2、课程衔接

⑴专科生在校通过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种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其中英语专科课程须具有三个学期/本科课程必须具有四个学期以上的合格成绩)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加考的名称相同的专科段课程,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核,承认其合格课程成绩和学分,免考相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⑵凡专科教学计划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计划中名称相同或相近,要求和内容一致且学分达到对应要求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承认其合格的课程成绩,但免考课程数不得超过基础课和专业课总数课程的三分之一;

⑶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学分或学时达不到对应衔接计划要求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程,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自学考试。

3、各个参加试点的学校,要求在不影响专科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和质量的前提下,专科教学计划和自学考试计划中的部分名称、学分或学时相同、相近课程,在专科教学过程中,可使用自学考试本科教材和大纲,组织班级教学。其他课程可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教学,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4、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的有关课程合格成绩,可否免修在校所学专业对应课程,由学校论证确定。

三、参加对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是高校、高职、高专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个人自愿,文化基础好。学生选修衔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专业应与本校主修专业基本一致(相同或相近),也可以选择与自己目前所学专业不同的专业。

四、组织管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在校生专科教育衔接实施工作在自治区自考办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参与此项工作的院校自愿申报。申报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和条件:

1、社会对所申报专业人才需求的调查论证报告;

2、五位专家或教授签署论证意见的专业申报表;

3、申报专业的教学和考试计划;

4、申报专业名称应规范(在国家和自治区已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中选择的应与其考试计划及名称一致);

5、院校已开办相应专科专业教育教学和考试计划。

申报专业经自治区自考委审核并做出正式批复后实施。有关院校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自治区自考委审定的考试计划、教材、大纲实施教学,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报名

由院校按规定的集体单位代码,负责组织集体报名,按规定按时向自学考试部门报送报考数据。

六、考试

1、参加自治区自考委组织的课程考试的考生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参加1月、4月、7月、10月考试。当次没有通过者,可参加下次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

2、本科专业计划中加考的专科段课程由院校按自学考试标准组织教学,自治区自考委委托院校组织考试并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自治区自考委对委托考试课程进行抽查考试。

3、自治区自考委组织的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部署,学校所在地区自考办协助组织实施。考点设置将根据考生的规模确定。

七、成绩管理

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成绩实行分级管理。

1、考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负责衔接工作的部门向自治区自考办报送,自治区自考办依据考试计划,审核并打印合格名册和成绩册发至各院校保存。

2、参加自治区自考办组织的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自治区自考办打印课程合格证和成绩册。其中合格证由考生本人保存,成绩册由自治区自考办、主考学校和院校(助学单位)保存。

八、实践性环节考核

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由相应专业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院校(助学组织)协助。如同一专业学生数达到一定规模,实践性环节考核培训、考核场地、设备符合要求,征得主考学校同意,也可在该校内或助学组织设立考核点。

九、毕业

考生考(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合格成绩,政治思想品德签订定合格,在取得专科毕业证(具备毕业条件但尚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自治区自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十、收费

1、自治区自考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按专业考试计划每门课程收取35元的报名考试费(含免考课程)。其中,参加1月和7月的特殊考试(加考)的按每门课程12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

2、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费由主考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相应费用。

3、各学校(助学组织)根据办学具体情况(业余、短期、脱产)可向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收取费用(也可参照其他教育有关收费标准收费,但须经物价部门认可)。

4、高职、高专院校(助学组织)如与其他本科(主考)院校合作举办自学考试本科班,其学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学及收费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治区自考办只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十一、主考学校的确定

主考学校由自治区自考委确定的现有的院校担任。也可由相关院校与内地名牌院校联系并经自治区自考委批准后担任主考学校。

十二、其他

此试点意见由新疆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可与自治区自考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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