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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天津自考报考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30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考试。应考者按开考专业及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考试,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已取得合格成绩(含实践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且思想鉴定合格者,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附署专业主考学校印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可到专业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不包括医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了除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之外全部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的考试,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

一、报考条件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限制性报考条件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8月29日(8:00开始)—9月7日(17:00结束)

各区、县自考办提供网上报名环境的工作时间:9月1日—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报考办法

考生(包括首次报考的新生)报考均采用网上报考的办法。考生需根据开考专业的要求,选择个人报考或集体报考的方式。报考请登录“招考资讯 ”网站。

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合作开考专业(非证书课程)”的考生须由个人直接上网报考。

2.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委托部门注册,由委托部门组织集体报考(包括报考“340护理学、380护理学(本)”专业的新考生)。

3.报考“职业技术专业”、“开放教育学院试点专业”的考生须到所在的助学单位进行集体报考。

4.报考工作具体详情,请登录“招考资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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